近期,根据税收监管中的线索,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经税收大数据进一步分析,发现邓伦涉嫌偷逃税款,依法对其开展了全面深入的税务检查。经查,邓伦在2019年至2020年期间,通过虚构业务转换收入性质进行虚假申报,偷逃个人所得税4765.82万元,其他少缴个人所得税1399.32万元。在税务检查过程中,邓伦能够积极配合检查并主动补缴税款4455.03万元,同时主动报告税务机关尚未掌握的涉税违法行为。综合考虑上述情况,上海市税务局第四稽查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上海市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对邓伦追缴税款、加收滞纳金并处罚款,共计1.06亿元。(来源:央视新闻)
从范冰冰到郑爽,再到如今的邓伦,明星偷税漏税事件频发,他们用的是什么手段?为什么总是明知故犯、屡罚不止?笔者试从法律角度分析一二。
法析1:明星偷税漏税用的是何种手段?
第一,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明星与商家签订两份合同,其中酬劳较低的“阳合同”主要是给税务等部门核验“准备”的,作为缴税依据之一;而其中明星所得酬劳等比“阳合同”中规定金额“要多得多”的“阴合同”才是他们之间真正的合同。
此时有人或许会问,阴阳合同是否为有效合同呢?在一般的司法实践中,阳合同往往因为不体现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而被认定为无效,而阴合同只要内容合法,自然会受到保护。但在本案中,阴合同设立的目的是为了配合阳合同进行偷税漏税,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已然无效。
第二,成立工作室,这也是目前最为流行、适用程度最广泛的方式。明星以工作室的名义对外承接广告、拍片等业务,这样个人“劳务报酬所得”就转变成了个独(工作室一般为个人独资型公司)的“经营所得”。
法析2:明星偷税漏税行为为何屡禁不止?
首先,我国对于偷税漏税行为的处罚程度较轻,且以行政处罚为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规定,纳税人有逃避缴纳税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也就是说,只要依法补款则无需受到刑事处罚,有五年内“前科”的除外。
其次,查账难度高,被发现的概率小。阴阳合同、分期付款的盛行,加上个人独资企业往往会计核算不健全,没有账可以查,偷税漏税行为不仅难以被发现,甚至还可以享受核定征收的优惠政策。
处罚力度轻、察觉难度大,或许就是助长明星偷税漏税非法气焰的两大重要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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