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未申报案例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18 15:37:18
1.连仁未申报案 株洲市某公司法人代表连仁,2006年从公司取得工资薪金和股东红利,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18235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
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连仁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18235元及滞纳金,处以税务行政罚款9117.5
元。 2.刘敏文未申报案 湘潭市岳塘区居民刘敏文,取得股权转让所得,超过12万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4万元,未履行自行申报纳税义务。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核实,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刘敏文未申报缴纳的个人所得税4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4万元行政罚款。 3.彭德强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某公司法人代表彭德强,2006年度取得股息、红利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义务。经查实,彭德强自2004年7月
至2007年6月取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均未纳税,少缴个人所得税11.93万元。主管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
定,追缴彭德强少缴税款11.93万元及滞纳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1.93万元。 4.严若君未申报案 常德市武陵区居民严若君,2006年度取得城区步行街房产租赁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地方各税费13.59万元,其
中个人所得税5.82万元,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追缴严若君少缴税费13.59万元及滞纳
金,并处以行政罚款13.53万元。 5.雷顺明未申报案 衡阳耒阳市金星居委会居民雷顺明,2006年度取得房屋出租收入,超过12万元,未履行个人所得税自行申报纳税义务,少缴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
经主管税务机关查实,追缴其少缴的个人所得税49478.88元,并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罚款5000元处理。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