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立中从五个方面分析了两岸避免双重课税的意义和作用。一是优化投资环境。协议通过制定优惠合理的协议税率,为两岸企业提供相对稳定、透明、有竞争力的投资环境和条件。二是降低税收负担。协议通过划定征税的权限,明确税收抵免的方法,将有效消除重复课税现象,切实降低两岸经济往来中企业和个人的税收负担。三是公平税收待遇。协议有关非歧视待遇的规定,有利于避免税收歧视,确保投资者享有不低于当地居民的税收待遇。四是强化税收合作。协议搭建了税收合作的平台,有利于维护良好的税收征管秩序,消除潜在的税收不公平现象。五是有效解决争议。协议建立了两岸税收争议相互协商的解决程序,通过制度化安排,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提供了有效的救济渠道。
在第11次会谈上,海协会和海基会还就下一阶段将要协商的议题安排交换了意见。双方同意继续推进ECFA协议后续货物贸易协议、争端解决协议、大陆居民经台湾中转及进一步便利两岸同胞往来、两会互设办事机构、两岸环境保护合作等议题的磋商。双方就推动教育、文化、科技等领域的交流合作议题也做了探讨。
两岸就“避免双重课税”谈了很多年,但因牵涉各方利益,协调起来并不容易。此次终于尘埃落定,将减轻企业和民众税负,特别是对于数以万计来大陆投资的台商来讲,效果明显,有利于增强其竞争力。
“两岸税务协议的最大红利在于避免重复课税。”上海市台湾同胞投资企业协会会长叶惠德表示,如果某个台商已在大陆缴税,而返台后又面临课税,则需要计算双方课税数额:如台湾方面课税比大陆多,则减掉已在大陆缴付部分后,再缴付;如台湾方面课税比大陆少,就不用再缴。
此外,目前不少被台资企业派驻大陆工作的台湾高管每月均需在两岸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协议生效后,他们只需在一方缴纳,这对于减轻个人税负和公司财务负担都是一大利好。
假如张某在台湾某公司上班,年薪100万元(新台币,下同),在台湾的所得税率是12%,须缴税12万元。张某被派往大陆子公司上班120天,期间工资约为33万元,在大陆适用的所得税率为25%,其在大陆须缴所得税约8万元。根据台湾方面现行规定,在大陆缴纳的所得税不能扣抵,张某在两岸的总税负是20万元。
“协议生效后,张某在台湾所缴12万元所得税税额不变,但其到大陆出差部分,因协议规定居住未满183天可以免税,因此总税负减轻为12万元。有一大批台商、台湾高管都能享受到这一减税福利。”该人士说。
台湾当局财政部门相关人士认为,以2011年度资料估算,此次签署税务协议可为台商、陆商分别减轻税负39亿元(新台币,下同)和1亿元,并使台湾税收净增81亿元至133亿元。
针对许多台商是在第三地注册后来大陆投资的现状,协议特别规定,只要公司的实际管理机构设在台湾,也适用该协议。对此,业内人士表示,这一规定充分考虑到了台商投资大陆的特殊情况,在税务谈判中也是一大难点,这一来之不易的成果,将为台商带来实实在在的利益。
不仅如此,协议对在台陆资企业也带来利好。陆资企业可以选择由集团公司在大陆统一缴税,无需因两地税率不同而进行调整,增加了陆资的保障,也增强了陆资在台湾投资的信心。
另据介绍,大陆一些地方政府在征税方面不够规范,两岸签署协议后,台商纳税环境有望得到明显改善,这对提升台企竞争力大有帮助。从长期看有利于两岸企业发展,增加就业和消费,裨益两岸经济的长期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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