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见》要求,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和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在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2个月内完成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同时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提高后续管理的科学化、信息化、法治化水平。在此基础上,要进一步推进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对列为其他权力事项的23项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继续做好清理和规范,对保留的行政许可事项进行再梳理,进一步加大取消力度,提高取消事项的含金量,并逐项优化和公开审批流程,明确审查标准,严格规范行政裁量权。
《意见》同时提出,全面清理中央指定地方实施的行政审批事项,公布行政审批事项清单,原则上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指定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审批事项。地方税务机关实施的地方税种的减税、免税事项,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的,不得实行审批。同时,进一步巩固改革成果,严格实行行政审批事项清单管理,非经法定程序,任何税务机关不得在清单之外增设和变相增设行政审批事项,不得将国务院或税务总局决定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指定交由行业协会、事业单位或涉税中介组织继续审批,已经指定的要立即纠正,停止审批,不得采取任何方式变相恢复已经取消的中介服务。
此外,针对审批过程中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现象,《意见》明确,要进一步健全工作机制,建立审批清单动态更新机制、配套工作同步落实机制和落实情况监督检查机制。在国务院发文公布取消或下放行政审批事项后的15个工作日内,税务总局要更新税务行政审批目录,并在2个月内完成相关税收规范性文件修改、后续管理措施发布等工作。各省税务局要在税务总局目录更新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更新审批清单并向社会公开,在税务总局相关配套工作完成后1个月内做好细化配套工作。
《意见》强调,要进一步创新管理方式,优化综合管税,把后续管理融入税收征管和税收执法等日常工作之中,全面落实税收征管规范和纳税服务规范,加强对纳税人的事中事后管理。要深化信息管税,注重运用“互联网+税务”方式加强风险管理,根据纳税申报信息、第三方信息对纳税人的日常涉税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建立风险模型,加强数据分析,强化风险识别,按照风险等级有针对性地加强主动管理。要强化依法管税,通过行政指导、行政疏导、行政服务等柔性治理方式引导纳税人遵从税法,通过提高税收制度建设质量,严禁违法增设纳税人义务、随意增加纳税人负担,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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