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去年10月27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之后,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二审稿于6月24日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进行审议。其中第35条“泄密罪”的规定引起了法学界律师界热议,许多律师认为,这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根据二审稿35条规定,“公开披露、报道第一款规定的案件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财经》杂志引述中国政法大学刑法学教授阮齐林观点,这意味着,参与报道案件的媒体也将会被追刑责。该条的规定背景,应该说是与李天一等五未成年人犯罪案中辩护律师、代理律师泄露案件内容有一定关系,还应该与最近被媒体披露的诸多强奸杀人冤案有一定关系。
二审稿第35条在《刑法》第308条(刑法第三百零八条【打击报复证人罪】—对证人进行打击报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增加一条,将泄露案件信息行为入罪,即“司法工作人员、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泄露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中不应当公开的信息,造成信息公开传播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行为将涉罪”。
二审稿第35条对案件的范围进行了限定,为“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公开审理,是指人民法院在进行诉讼活动时,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其他正当事由,对案件不进行公开审理的司法审判制度。根据中国《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包括,有关国家秘密、有关个人隐私、审判时被告人未满18周岁、对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可以决定不公开审理;离婚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
假如二审稿第35条最终通过,律师在承办案件过程中再以影响案件办理结果为目的,在开庭审理前或者案件审结前,擅自披露、散布案件重要信息、诉讼文书、证据材料、辩护、代理意见,或者向第三人泄露案卷信息则可能受到刑罚规制。
许多律师认为,这有违司法公开的趋势。诉讼活动中,各方地位平等,不能一边禁止律师发声;另一边,司法机关却可以随意公开案件,比如公安部部署开展的“网络打谣”系列案件,公安侦查过程中,媒体得以参与报道,又如薄熙来案的审理,主审法院进行了详细的微博直播。规矩应该一样,除非各方都噤声,否则对律师而言并不公平。靠治罪来保护案件信息,先不论入罪是否合适,单以该改动的表述来看,就难以起到目标明确的规制作用。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研究员刘仁文见到二审稿后,提出诸多疑问:造成信息公开的程度该是多大范围?到底什么是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信息有许多种,那条文中的信息该是何种信息?假设有的案件涉及多个罪名,其中一个罪名是不应当公开的,其他罪名是可以公开的,这样的情况下,如果以不应当公开的罪名为由对整个案件都不公开是否合理?
概念、范围等都没有明确的情况下,该罪名也有可能会被滥用。
二审稿第35条并未明确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在处于何种司法程序时可以公开,意即这些案件就算结案后,相关人员仍然不能将案件信息泄露公开,媒体也不能报道。
假如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确属错案,当事人只有申诉、抗诉、信访等救济途径,媒体舆论将无法起到监督作用。
专家建议立法机关慎重对待二审稿第35条,在法官、检察官、公安民警、律师、记者等行业行为规则尚未完善的情况下,不能因为少数个案,就忽略行业协会的作用,跳过行业的处罚,直接用《刑法》来规制律师和媒体,跨幅太大,不利于行业发展,也不利于保障媒体的监督权和公众的知情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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