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近期,税务机关在对某科技有限公司实施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办理2012年度、2013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缴申报时,分别将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的总经理、财务人员等工资费用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
案件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新产品设计费、新工艺规程制定费以及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二)从事研发活动直接消耗的材料、燃料和动力费用。(三)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奖金、津贴、补贴。(四)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折旧费或租赁费。(五)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软件、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六)专门用于中间试验和产品试制的模具、工艺装备开发及制造费。 (七)勘探开发技术的现场试验费。(八)研发成果的论证、评审、验收费用。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有关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70号)的规定,企业从事研发活动的下列费用支出,可纳入税前加计扣除的研究开发费用范围:(一)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在职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 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二)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运行维护、调整、检验、维修等费用。(三)不构成固定资产的样品、样机及一般测试手段购置费。(四)新药研制的临床试验费。(五)研发成果的鉴定费用。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该公司总经理、财务人员等未直接从事研发活动,相关工资费用不得计入研发费用申报加计扣除。对此,税务机关要求该公司调整2012年度、2013年度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申报金额,补缴企业所得税是正确的。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重点领域
出口退税 增值税案 房地产税 税务诉讼 税法顾问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法学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