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中心接受律师或案件当事人的委托,组织专家论证全国范围内重大疑难案件,并根据专家论证意见出具《法律论证意见书》,供司法机关和当事人参考。
第二条、中心对当事人(委托人)的委托,依法、独立、公正地进行研究论证。委托人可以是法人、公民或者其他组织。
第三条、论证专家由若干人组成,中心备有专家名册,论证专家由双方协商选定。
第四条、法律意见书依据事实、法律规定,公平合理地书写。
第五条、论证实行一方委托制度,不接受同一事件双方当事人的委托。
第六条、论证地点为中心会议室,当事人或受托人有特殊要求另行商定。
第七条、当事人提出论证申请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一)论证申请书,应写明:
1、申请人的名称和住所等便利的联系方式。
2、写出详细的案情介绍和论证要求。
(二)提出论证申请书,应附具当事人所依据的论证事实和理由的全部证据材料复印件。
第八条 中心收到委托申请及案卷材料后,指定专人对案卷材料进行预审
第九条、论证前的预先审查,对于经审查认为申请论证的材料不完备的,可以要求委托人予以补充;对影响案件论证的重要事项不明确的可以要求委托人予以说明;
第十条、预审专家阅卷完毕后认为具有论证价值案件的,中心确定具体专家论证会时间。
第十一条、出席论证会议的专家接到申请人提交的论证文件应及时阅卷,并备好专家会议发言提纲。论证会议由纪录员一至二人将论证意见记录在案。
第十二条、论证会议结束之次日起三至五日内应由中心出具《专家法律意见书》,法律意见书有专家亲笔签名,并盖有中心公章。
第十三条、专家法律意见书由中心定稿并送达。
第十四条 专家法律意见书未经中心同意,任何人不得公开发表只供内部使用。
第十五条、案件跟踪,案件论证后中心根据论证案件不同情况对有关案件予以跟踪及开展论证后的延伸工作,并可根据需要开展相应的工作。
第十六条 本规则由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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