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专家分析:
《印花税暂行条例》第七条规定,应纳税凭证应当于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
《印花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规定,条例第七条所说的书立或者领受时贴花,是指在合同签订时、书据立据时、账簿启用时和证照领受时贴花。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规定:
“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
因此,该企业认为未履行的合同不用缴纳印花税的观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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