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迪柏(娄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主要从事租赁业务,但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2002年7月应泛丽华(娄底)电机制造有限公司的要求,康迪柏(娄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将一批货物租赁给泛丽华(娄底)电机制造有限公司使用、并转让了货物的所有权,取得租赁费180000元。康迪柏(娄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按租赁业5%的税率缴纳了营业税,没有缴纳增值税。
2002年5月28日娄底市国税局第十九分局稽查局在对康迪柏(娄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进行纳税检查时,指出该项收入应该缴纳增值税,并对康迪柏(娄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做出了补税及加收滞纳金的处理决定。
康迪柏(娄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是应交营业税还是该纳增值税。娄底市国税局所作的决定是否正确?
税法专家分析,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融资租赁业务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0)514号】文件的规定,对经中国人民银行已经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无论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是否转让给承租方,均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从事的融资租赁业务,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租赁的货物的所有权未转让给承租方的,征收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
因此,康迪柏(娄底)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取得的该笔租赁收入180000元应该缴纳增值税,而不征收营业税。所以,主管税务机关对你单位所作的税务处理决定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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