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开发区某建安公司在办理2014年度发票年检工作时,被主管税务机关告知该公司取得的,由分包方在税务机关前台代开的1500万元建安发票不符合营业税差额纳税的规定,所以不能抵扣。票是真票,为什么不能抵扣?原因出在开票方的注册类型上,分包方是个体工商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给其他单位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另《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实施细则》对“单位”和“个人”的含义进行了解释:“单位”是指企业、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而“个人”是指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广州市地方税务局建筑业营业税管理指引》(穗地税函〔2010〕120号)进一步明确指出:纳税人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人的(含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以其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营业额,不得扣除其支付给个人的分包款。因此,该建安公司将建筑工程分包给个体工商户,虽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代开的建安发票,但是按照税收法规的规定,不能在营业税差额纳税申报时抵扣。
2014年度,该建安公司取得了4家注册类型为个体工商户的业户所开具的建安发票共1500万元,全部不允许在营业税纳税申报中差额抵扣,导致补缴的税费及滞纳金逾百万元。由于不清楚税收政策,企业整个项目的利润大大缩小,这个教训不可谓不重。广州市地税局提醒:建安企业将建筑项目业务分包出去时,若要将分包发票抵扣营业税,需要留意分包方不能为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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