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205条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是指违反国家的税收征管和发票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要认定行为人是否实施了虚开行为,首先要了解虚开的含义。虚开是指不实开具,如以无开有,以少开多,具体包括为他人虚开、为自己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以及介绍他人虚开四种行为。最高人民法院1996年10月17日下发的《关于适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制造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的行为范围包括:(1)没有货物购销,或者没有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而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专用发票。(2)有购销货物或者提供或接受应税劳务,但为他人、为自己、让他人为自己、介绍他人开具数量或金额不实的专用发票。(3)进行了实际经营活动,但让他人为自己代开专用发票。其次,用于虚开的发票无论是真发票还是假发票都构成本罪。本罪在主观方面只能由故意构成。据此,在无实际货物购销的情况下,为两家公司开具虚假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及用购买的假发票为自己开具虚假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正是《解释》中说明的第一种虚开行为,而且,如果行为人明知其无注册资金的情况下,仍为他人虚开发票,具有明显的直接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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