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法专家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法专家网 > 税制改革 > 数据控税

发票与报关单名称不符能否退税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9-15 16:37:23  

某公司是外贸企业,报关单上货物名称是轮胎,但进项发票是全钢子午胎外胎。

赖绍松律师认为:《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12号)第二条第(五)项规定,201351日以后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日期为准),除下款规定以外,出口企业或其他单位申报出口退(免)税提供的出口货物 报关单上的第一计量单位、第二计量单位,及出口企业申报的计量单位,至少有一个应同与其匹配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计量单位相符,且上述出口货物报关单、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商品名称须相符,否则不得申报出口退(免)税。

如属同一货物的多种零部件需要合并报关为同一商品名称的,企业应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增值税专用发票上不同商品名称的相关性及不同计量单位的折算标准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报告,经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后,可申报退(免)税。

根据上述规定,贵公司出口报关单上货物名称是轮胎,但进项发票是全钢子午胎外胎,这种情况不可以办理出口退税,应当更换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去海关修改报关单。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法专家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239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