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发包方)与朝鲜公司(承接方)签订了一项劳务合同,现在业务已完成,需付款。请问某公司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吗?能否凭相关合同和银行付款单据做账?由于涉及成本扣除,税务机关对境外发票管理又有什么具体规定?
赖绍松律师认为:我国《发票管理办法》第三条规定,“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第二十一条规定,“所有单位和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个人在购买商品、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支付款项时,应当向收款方取得发票。”若无法取得合法的票据,根据财务制度要求无法入账,因此也不能在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
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单位和个人从中国境外取得的与纳税有关的发票或者凭证,税务机关在纳税审查时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证机构或者注册会计师的确认证明,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可后,方可作为记账核算的凭证。
另外,根据《非居民承包工程作业和提供劳务税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9年第19号)第八条规定:境内机构和个人向非居民发包工程作业或劳务项目,从境外取得的与项目款项支付有关的发票和其他付款凭证,应在自取得之日起30日内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居民项目合同款项支付情况报告表》 及付款凭证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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