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规定:
(1)受托方提供原料和收取加工费,仅以加工费为计算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2)委托方提供主料,受托方提供辅聊并收取加工费,其中主料和辅料归为购销计算,加工费以加工承揽计算,最终以以上计算所得之和作为加工承揽合同应缴纳的印花税;
(3)受托方提供原材料、辅料,并收取加工费,最后以后两者为依据计算该笔业务应缴纳的印花税。
法律解读:
如果是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属于真正的加工承揽合同,此时按照受托方的加工费和辅料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如果是受托方提供原材料和辅料,此时按照购销合同计税,受托方的加工费按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
(1)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的加工、定做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和原材料金额的,应分别按“加工承揽合同”、“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若合同中未分别记载,则应就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
(2)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也就是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合同,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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