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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购货物不同用途的增值税处理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08 11:47:53  

1)甲企业购进一批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办公大楼,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如认证抵扣进项,需进项税额转出;

2)甲企业自产水泥用于修建自己的办公大楼,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生产水泥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3)甲企业购进一批食用油用于职工食堂炸油条,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如认证抵扣进项,需进项税额转出;

4)甲企业自产或委托加工食用油用于职工食堂炸油条,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自产或委托加工食用油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5)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用于劳保用品,增值税不视同销售货物,生产服装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6)将自产的服装发给员工用于职工福利费,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生产服装过程产生的进项可以抵扣。

7)甲企业购进一台大型机器设备,并以此投资设立一家生产企业,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可以开专票,购进的设备产生的进项可抵扣;

8)甲企业购进一批卷烟分配给股东,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购进的卷烟产生的进项可抵扣;

9)甲企业购进一批月饼赠送给客户,增值税视同销售货物,购进的月饼产生的进项可抵扣。

法律依据: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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