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推动企业加大研发力度,决定在全国推广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进结构调整,助力创业创新。
一、会议明确从2016年,将推出三项完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政策:
——放宽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活动和费用范围。除规定不宜适用加计扣除的活动和行业外,企业发生的研发支出均可享受加计扣除优惠。在原有基础上,外聘研发人员劳务费、试制产品检验费、专家咨询费及合作或委托研发发生的费用等可按规定纳入加计扣除。
——允许企业追溯过去3年应扣未扣的研发费用予以加计扣除。
——简化审核,对加计扣除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对可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实行归并核算。
二、会议明确,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具体包括:
——从2015年10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有限合伙制创投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该创投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投资额的7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
——居民企业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享受500万元以内部分免征、超过500万元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从2016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和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个人股东和技术人员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目前,我国有国家高新区129家,园区生产总值占全国GDP的11%。全国40%的高新技术企业、45%的技术合同成交额、四分之一的全国发明专利授权产生于国家高新区。国家高新区去年新增注册企业超过8万家,新吸纳大学毕业生超过50万人。
专家也指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发挥着科技创新的示范作用,引导、调动、激发整个国家的创新创业热情,例如中关村平均每天诞生130家企业。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分所得税试点推广到全国,可以更好调动全社会投身创业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的驱动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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