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税网7月13日消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自2015年5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此前,两部门曾发布《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银行三农金融事业部涉农贷款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中国农业银行纳入“三农金融事业部”改革试点的河北、吉林、黑龙江、江苏、浙江、安徽、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云南、陕西、甘肃1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下辖的县域支行(也称县事业部),提供农户贷款、农村企业和农村各类组织贷款(具体贷款业务清单见附件)取得的利息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新通知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废止财税〔2014〕5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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