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税法专家网,我们竭诚为您提供卓越的法律服务!

13681086635

400-650-5090

QQ/微信号

1056606199

 税法专家网 > 税收法治 > 税收立法

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2-28 13:09:39  

关于取消销货退回消费税退税等两项消费税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1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规定,现就取消“销货退回的消费税退税审批”和“出口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国外退货补缴消费税审批”两项审批事项后有关管理问题公告如下:

一、纳税人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因质量等原因发生退货的,其已缴纳的消费税税款可予以退还。

纳税人办理退税手续时,应将开具的红字增值税发票、退税证明等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主管税务机关核对无误后办理退税。

二、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三、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
2015
1223


注:本文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有侵权行为,请联系我们,我们会及时删除。
税法专家网 版权所有 京ICP备15023920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