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近日发布《关于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税总函〔2015〕373号),决定自2015年8月1日起在北京、上海、浙江和深圳开展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试运行工作。
通知称,为进一步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税收现代化建设需要,税务总局开发了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系统,同时研究制定了与各地已推行的电子发票系统衔接改造方案。
升级版与电子发票对接坚持以下四原则:
(一)统一纳税人端税控开票功能,确保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在纳税人端的一致性。
(二)不改变现有电子发票服务平台和纳税人(主要是电商企业)端ERP系统的格局和使用,仅对发票开具部分做接口对接。
(三)充分考虑电商企业的特殊性,保证其短期大量开票的性能要求,也要解决大量电子发票进入税务端后台的性能压力问题。
(四)公布相关技术接口规范,要求税控单位不得以升级版与电子发票系统接口调试名义向企业收费。
通知规定,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为12位,发票号码为8位。试点地区省国税局可确定本地区电子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发票代码、发票号码编码规则,并报税务总局备案。试点纳税人应于2015年8月1日前完成相关系统衔接改造,8月1日起应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开具电子发票,其他开具电子发票的系统同时停止使用。
此外,通知强调,此次试运行工作意义重大,试点地区国税机关应于7月20日前完成税务端系统升级工作,8月20日前将试运行工作总结上报税务总局,试运行工作结束后,税务总局将尽快启动全国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电子发票推行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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