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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网络团购巨额交易,税务机关只能旁观吗?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21 13:21:05  

根据独立团购导航网站“团800”出具的《20151月~3月中国团购市场统计报告》,我国仅1月~3月团购规模就达304.7亿元,预计今年团购市场规模将突破1600亿元。这部分交易以个人消费为主,多数都未开具发票,如果按照5%的营业税率计算,团购行业就将流失营业税超过80亿元。

以江苏省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双定户”)税收征管为例,在对“双定户”纳税人进行定额核定时,税收征管系统的定额核定参数中就缺少团购要素。江苏 省扬州市邗江地税局曾对部分“双定户”开展过网络团购数据调查,其团购销售收入是很可观的,特别是生活服务业纳税人,部分以年轻人为消费主体的商户团购消 费比例超过了20%。通过被调查商户的点餐消费数据与征管系统中的定额数据比对,申报税额多数偏低,有些甚至小于团购交易金额,个别商家仅团购交易金额就在定额1倍以上。这部分收入游离于税务机关核定的营业额之外,对定额的公平、科学、合理提出了新挑战。

因此,在当前我国电子信用货币体系尚不发达、税收管理仍然维持在以票控税格局的基本情况下,加强互联网团购的税收管理对遏制税收流失具有重要意义。

对互联网团购进行税收管理,需要开发第三方数据交换平台,并以此为依托构建团购交易信息大数据平台。将网站运营商的团购交易数据与税务机关征管系统联网,在 市级税务机关建立第三方数据交换平台,市级税务机关通过平台监督本地区团购信息,并采集消费数据,依法征收税款。将各地区的第三方数据交换平台整合,在全 国范围建立团购交易信息大数据平台。重点监控全国性大型团购网站数据和跨地区消费团购信息,各地区税务机关通过大数据平台进行团购交易数据交换共享,实现 以票管税向以数据管税的转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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