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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业务四种模式比较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10-12 15:49:50  

外贸企业从事委托加工出口业务,根据取得原材料的渠道不同,可大体将其分为四种模式:第一种,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第二种,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委托加工;第三种,来料加工委托加工;第四种,进料加工委托加工。
    
以外贸企业委托加工出口的净现金流量为目标值,阐述四种模式的操作方法,并举例说明方案优劣,纳税人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选择。
    
一、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
    外贸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生产厂加工后出口,其退税操作应根据《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9号,以 下简称39号文件)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外贸企业出口委托加工修理修配货物增值税退(免)税的计税依据,为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金 额。外贸企业应将加工修理修配使用的原材料(进料加工海关保税进口料件除外)作价销售给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受托加工修理修配的生产企业应将原材 料成本并入加工修理修配费用开具发票。
    
以上文件意味着,此种模式下,原材料发票与加工费发票分别退税的情况已经退出历史舞台。
    
我们用例子的形式讲解,四种模式的前提均如下:
    
外贸企业采购原材料价值均为100万元;外贸企业销售给加工厂的成本利润率为10%;加工厂不含税加工费均为20万元;最终出口收入为150万元(来料加工模式下为加工费50万元);双方增值税率均为17%,不考虑其他因素。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从国内采购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0万元,进项税17万元;作价110万元销售给加工厂,销项税=110×17%=18.7(万元),外贸企业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18.7-17=1.7(万元);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110万元,进项税18.7万元,加工费不含税20万元(包含利润),销项税3.4万元,合计开具产成品发票不含税金额 130万元(110+20),销项税=130×17%=22.1(万元),加工厂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22.1-18.7=3.4(万元);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加工产品,取得产成品发票不含税金额130万元,进项税22.1万元,假设退税率13%,则退税额16.9万元;出口收入150万元。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117+128.7-1.7-152.1+16.9+150=24.8(万元)。
    
二、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委托加工
    第二种模式与第一种基本相同,同样是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加工厂连同原材料与加工费一起开回产成品发票,外贸企业据此发票退税。唯一的区别是在进口时可能会交关税。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一般贸易进口原材料,不含税价格100万元,关税税率假设10%,关税为10万元;
    
海关进项税=110×17=18.7(万元),作价121万元销售给加工厂,销项税=121×17%=20.57(万元),外贸企业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20.57-18.7=1.87(万元);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121万元,进项税20.57万元,加工费不含税20万元(包含利润),销项税3.4万元,合计开具产品发票不含税金额 141万元(121+20),增值税=141×17%=23.97(万元),加工厂在此环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23.97-20.57=3.4(万元);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加工产品,取得产成品发票不含税金额141万元,进项税23.97万元,假设退税率13%,则退税额18.33万元;出口收入150万元。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128.7+141.57-1.87-164.97+18.33+150=14.36(万元)。
    
三、来料加工委托加工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关于发布(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4号,以下简称24号公告)第九条第(四)款第2项规定,来料加工委托加工出口的货物免税证明及核销办理。
    
从事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出口企业,在取得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后,应在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开具之日起至次月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填 报《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申请表》(见附件28),提供正式申报电子数据,及下列资料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见附件29)。
    
①进口货物报关单原件及复印件;
    
②加工企业开具的加工费的普通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③主管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出口企业应将《来料加工免税证明》转交加工企业,加工企业持此证明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加工费的增值税、消费税免税手续。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来料加工进口原材料,价值100万元,海关增值税0,关税0;移交给加工厂进行加工;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0,进项税0,加工费不含税20万元(包含利润),加工厂在此环节办理免税,开具加工费发票不含税金额20万元,增值税0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产成品,取得产品发票不含税金额20万元,增值税0;出口加工收入50万元。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50-20=30(万元)。
    
四、进料加工委托加工
    
外贸企业进料进口后,如按照39号公告第四条第(五)款的规定,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再从加工厂取得产品发票的话,则不 能再作为进料加工处理。将保税进口料件内销后,应补缴海关增值税及关税,同时销售时也应缴纳增值税等,此种情况与第二种模式一般贸易进口委托加工效果 一致,因此在这里暂不讨论,我们主要关注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购原材料的委托加工业务,即将进口料件不作价移交给加工厂的情况。
    
外贸企业将进料进口原材料移交给加工厂,凭借加工厂开具的加工费增值税专用发票退税,文件规定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劳务增值税和消费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3年第65号)第四条规定,出口企业将加工贸易进口料 件,采取委托加工收回出口的,在申报退(免)税或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时,如提供的加工费发票不是由加工贸易手(账)册上注明的加工单位开具的, 出口企业须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说明理由,并提供主管海关出具的书面证明。否则,属于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对应的加工费不得抵扣或申报退(免)税;属于 来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的,不得申请开具《来料加工免税证明》,相应的加工费不得申报免税。
    
据以上文件,出口企业进料加工委托加工业务,对应的加工费可以抵扣或申报退(免)税。
    
举例如下:
    
外贸企业进料加工采购原材料,成本100万元,海关增值税0,关税0;移交给加工厂进行加工。
    
加工厂采购原材料成本0,进项税0,加工费不含税20万元(包含利润),增值税20×17%=3.4(万元),本环节加工厂产生应纳增值税额3.4万元。
    
外贸企业从加工厂收回产成品,取得发票不含税金额20万元,进项税3.4万元;出口收入150万元。假设退税率13%,退税额2.6万元。
    
外贸企业净现金流量:-100-23.4+2.6+150=29.2(万元)。
    
四种模式对比:
    外贸企业委托加工的四种模式中,效果最好的是来料加工委托加工模式,其净现金流量最高,最主要原因是其没有不能退税的损失,同 时由于来料加工不需支付境外原材料款项,因此该模式对于外贸企业资金占用的效果也最好;效果最差的是一般贸易进口委托加工模式,其主要原因是在一般贸易模 式下,需要缴纳进口关税,因此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缴纳增值税较多,退税率降低对其影响较大,且一般贸易进口支付的关税,也减少了其净现金流量;进料 加工委托加工方案要优于国内采购原材料委托加工方案,其原因是,后者需要将原材料作价销售给加工厂,退税率降低对其影响较大;而进料加工委托加工方案只就 加工费发票退税,退税率降低对其影响相对较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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