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专家认为,可以考虑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申报。《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主席令第49号,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经核准延期办理前款规定的申报、报送事项的,应当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由于突发事件导致资金紧张,购进货物的重要票据仍然在途,影响了税收的及时准确计算,无法准确结账,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延期一个月申报,要求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由于企业已经按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预缴税款,税务机关在认为不会造成税款损失的情况下,出于服务纳税人考虑,一般会予以批准。经批准后,企业没有过重的资金负担,不会导致资金断流。
当月留抵可以抵减上期欠税。企业延期申报在一个月后到期,企业可以同时进行两个月的申报,即延期的月份申报和当月的正常申报。假设企业已预缴税款10万元,52万元的票据在次月抵扣,可能形成延期申报月欠税52万元,次月的正常申报留抵42万元的结果(52万元上期进项税额减去当月正常实现的10万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有关处理事项的通知》(国税函[2004]1197号)规定,当纳税人既有增值税留抵税额,又欠缴增值税而需要抵减的,应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抵减欠缴税款时,应按欠税发生时间逐笔抵扣,先发生的先抵。抵缴的欠税包含呆账税金及欠税滞纳金。确定实际抵减金额时,按填开《通知书》的日期作为截止期,计算欠缴税款的应缴未缴滞纳金金额,应缴未缴滞纳金余额加欠税余额为欠缴总额。若欠缴总额大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期末留抵税额,并按配比方法计算抵减的欠税和滞纳金;若欠缴总额小于期末留抵税额,实际抵减金额应等于欠缴总额。
延期申报不用加收滞纳金。关于延期申报的滞纳金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期申报预缴税款滞纳金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7]753号)规定,纳税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但要在纳税期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缴税款,并在核准的延期内办理税款结算。预缴税款之后,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税款结算的,不适用《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关于纳税人未按期缴纳税款而被加收滞纳金的规定。
综上,税法专家认为该企业延期申报形成的税款与原预缴税款差额部分不用加收滞纳金。可以在正常申报留抵42万元的当月,经申请由县(含)以上税务机关填开《增值税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通知书》,抵减上月的52万元欠税后还有10万元,应及时缴纳入库。
另外,还可以考虑延期缴纳税款的可行性,《征管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是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国务院令[2002]362号)第四十二条规定,纳税人需要延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缴纳税款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并报送下列材料: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资产负债表,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不予批准的,从缴纳税款期限届满之日起加收滞纳金。如果延期纳税申请成功,可进行正常申报,形成欠税,在下期有留抵后再抵减欠税。
但与延期申报相比,延期纳税有以下缺点:(1)申报门槛高,要报省级税务机关批准,资料复杂,不确定性大;(2)由于是以国家税款的暂时不缴纳为前提的申请,并且存在流失的可能性,把关较严,批准较难。如果申请延期缴纳税款后上级不予批准,可能招致税务机关对企业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影响到企业的正常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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