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公司(采购方)与B公司(供货方及安装方)签订了中央空调销售及其工程合同,合同上的总造价按工程项目列示设备及安装费的总金额,明细报价单上已列明设备款和安装费各自的金额,B公司所销售的空调为外购非自产,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业是中央空调销售及安装,请问B应向A公司开具什么发票?能否按合同总造价开具设备销售发票?A公司的厂房为外租,中央空调安装工程所发生的费用是否应当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税法专家认为,B应当向A开具销售发票。原因是该业务属于混合销售业务,B公司应当按主营业务确定是缴纳增值税,还是营业税。B公司的主营业务(空调销售的销售额大于安装)是空调销售,应当全部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如果主营业务是空调销售,则按合同总造价开具设备销售发票。如果是外租的房产,则中央空调系统发生的支出计入长期待摊费用。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第五条 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
《企业会计准则——应用指南》附录:会计科目和主要账务处理,1801 长期待摊费用
第一条,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发生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负担的分摊期限在1年以上的各项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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