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公司为建筑施工企业,建筑材料中有的是属于自产材料。那么该公司承包工程使用自产的材料时应当如何纳税?
税法专家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十六条的规定,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外,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和货物的销售额,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货物销售额不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税劳务的营业额: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行为。也就是说,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应分别核算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另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154号)的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但对其在建筑现场制造的预制构件,凡直接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建筑工程的,不征收增值税。
由此可见,建筑施工企业将自产材料用于建筑区分建筑现场生产加工和非建筑现场生产加工分别处理:对属于现场生产加工的自产材料用于建筑安装,应当全额申报缴纳营业税,不征收增值税;对非现场生产加工的自产材料应当分别根据其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根据其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分别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和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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