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国有企业取得政府一块划拔地,为个人住宅用地,但上面有部分为林木,要不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解答:
根据《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琼地税发〔2014〕27号)第一条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商服用地、工矿仓储用地、住宅用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的,不适用“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规定。
单位和个人利用自用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单位(厂)所需原材料的,比照“直接用于农、林、牧、渔业的生产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根据上述规定,国有企业取得的政府划拔个人住宅用地,如果利用该土地从事种植、养殖、饲养专门用于生产本企业所需原材料的,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否则,应按规定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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