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康,著名财经专家,现任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研究 员、博士研究生导师,中国财政学会副会长兼秘书长,财政部高级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国债协会常务理事,《财政研究》主编,北京市人民政府特聘专 家、福建省人民政府顾问,中国人民大学、国家行政学院、厦门大学、西南财经大学特聘教授,中国民生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
人物简介
贾康,男,1954年7月出生,湖北武汉人,下过乡、当过兵、进过工厂。1977年考入北京经济学院(现)政治经济学专业。现就职于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
1978年3月至1982年1月在北京经济学院经济系学习,获经济学学士学位。
1982年2月至1985年4月入财政部科研所研究生部,获经济学硕士学位。
1995-1998年于财政部科研所完成在职研究生学习,获博士学位。
1985年至今在财政部科研所工作,历任研究室副主任、主任、科研所副所长、所长,中国民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任。在财政税收与国民经济的理论、政策研究领域有十余年的丰富工作经验,曾主持或参加多项国家级、部级研究项目,著有书籍十余部,论文两百多篇。
1995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1997年评为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高层次学术带头人。
1988年曾入选亨氏基金项目,赴美国匹兹堡大学做访问学者一年。多次参加国家经济政策制订的研究工作和主持或参加国内外多项课题,撰写和出版多部专著和数百篇论文。
2002年6月24日,2003年6月27日受朱镕基总理之邀。
2004年5月18日,2005年7月12日受温家宝总理之邀。
2006年7月11日受胡锦涛总书记之邀座谈经济工作(被媒体称之为“中南海问策”)。孙冶方经济学奖获得者。国家“十一五”规划专家委员会委员。
2010年1月8日中央政治局第十八次集体学习“财税体制改革”专题的讲解人之一。
著作
·《财政本质与财政调控》(专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 年)
·《转轨时代的执着探索——贾康财经文萃》(文集,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财政与发展》(主笔,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年)
·《转轨中的财政制度变革》(主笔,远东出版社 2000 年)
·《中国财政50年》(总纂、副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
·《亚洲金融危机与中国的积极财政政策》(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1 年)
·《转型时期中国金融改革与风险防范》(主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3年)
·《世界贸易组织与财税政策》(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地方财政问题研究》(主持,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年)
·《公共财政与公共危机:“非典”引发的思考》(主编之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4年)
·《从民怨到民享——地方税费改革研究》(主编,吉林科技出版社 2001 年)
·《教育投入问题研究》(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2 年)
·《市场中的国有企业》(合作,人民出版社 1992 年)
·《中国社会主义财政理论与实践》(副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年)
·《税务人员实用手册》(主编,中国经济出版社1994 年)
·《中国企业筹资与投资全书》(副主编,中国统计出版社1994 年)
·《财政边缘考察》(主编之一,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5 年)
·《港澳台财经与华侨华人经济》(主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6 年)
·《乡镇企业财务会计》(合作,新时代出版社1986年)
·译有《发展中国家税收理论》(合作,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
· 参加《中国股票证券实用全书》(北京理工大学出版社1992 年);《中国财政税收财务会计实用全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2 年);《财政调节概论》(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中国宏观经济理论》(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 年);《财经改革大思路》(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3 年)等书的写作。 ·《抽紧银根与压缩规模——论我国需求控制的着力点及转换条件》(《经济研究》 1988 年第 5 期)获 1988 年中央国家机关青年优秀论文一等奖
·与方晓丘教授合作《深化财政改革的构想》(《财政研究》 1989 年第 2 期)获全国纪念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十周年理论讨论会论文奖
·《分税制改革与中央地方政府间的关系》(《改革》 1990 年第 4 期)获财政部科研所科研成果一等奖
·执笔《有计划商品经济下的财政体制改革》(载《中国:财经改革新声》,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1991 年)获全国财政理论研究优秀奖(一等奖)
·《国有资产管理的分类与分层》(载《国有资产管理理论与实践》,统计科学出版社 1991 年)获全国国有资产管理征文二等奖和财政部科研所科研成果一等奖
·《我国财政平衡政策的再认识》(《中国财经报》 1993 年 2 月 16 日)获全国财政征文二等奖
·《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经济纵横》 1993 年第 8 期)被中国科学院评为“八五”优秀科技成果
·《关于我国宏观经济不稳定的制度性原因》(《财贸经济》 1994 年第 6 期)获全国财政科研成果一等奖
·与阎坤博士等合作《国库管理体制改革及国库现金管理研究》,获财政部优秀论文一等奖 ·与白景明博士合作《财政与发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获全国财政科研成果一等奖
·与白景明博士合作《县乡财政解困与财政体制创新》(《经济研究》2002年第二期),获孙冶方经济学奖
《中国财政通史》(多卷本专著,任副主编及当代卷主编,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年)
· 《科技投入及其管理模式研究》(主笔,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 2006 年)
· 《我国住房改革与住房保障研究》(主笔,经济科学出版社 2007 年)
人物观点
1.个税免征额提到3千足够覆盖生活费用上涨
个 税法修正案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引起了广泛关注。大多意见集中在3000元的工资薪金减除费用标准是否合理上,对税率结构调整的关注则相对较少。我们就草案 和现行个人所得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税负变化情况进行了对比量化分析,认为修正案草案在方案设计上较好地体现了“抽肥补瘦”、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的作用,但是 在税率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不足之处,即取消15%的税率不利于更鲜明地形成培育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
2.“小配套”优化值得肯定
根 据物价变动和居民基本生活消费支出增长的实际情况,相应提高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也就是一般说的“起征点”)是必要的,但十分关键的是应同时通过对 税率结构的调整,加强税收对收入分配的调节作用,一方面降低中低收入者税收负担,另一方面适当加大对高收入的调节力度。
为了形成量化认识,我们对草案和现行税法下工资薪金所得的税负变化情况作了详细的分析。按照个税税制,对工资薪金所得,除了费用扣除标准外,个人按照国家规 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住房公积金等“三险一金”也可在税前扣除。为了简便起见,我们首先对不考虑“三险一金”的工资薪金所得税 负变动情况进行分析,然后加入“三险一金”对分析结果进行修正。
在不考虑“三险一金”的税负变动分析,我们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对月收入在2000元以上的人群而言,月收入19000元是两种方案下的税负无差异点,月收入19000元的人群在草案和现行税法下的应纳税额一样;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下的人群应纳税额下降,而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应纳税额增加。
第二,从应纳税额绝对数的变化来看,月收入在2000元以下的人群并未受益,这是因为其本来的应纳税额就为零。随着低收入者月收入的增加,个人所获得的减税 额也在不断增加,月收入在7500元至12000元之间的人群获得了350元的最大减税额。随后,减税额不断减少直至反转为增税并持续攀升,月收入在 102000元以上的人群增税最多,达到1450元。
第三,从应纳税额的变化幅度和量 值来看,月收入在2000元至3000元之间的人群税额减少幅度为100%(但最大减税绝对额不过75元)。月收入3000元至19000元之间的人群, 减免幅度不断下降直至为零。但月收入7500元至12000元的人群税负下降绝对额最大,为350元。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虽然应纳税额增加,但增税幅度并不太大,增幅最大的是月收入102000元的人群,其原始应纳税额为29625元,草案下应纳税额为31075元,增加了4.89%。需要特 别说明的是,在月收入83000元处,草案与现行税法相比的纳税差额,从之前的550元降为500元,然后再持续上升。出现这一情形的原因在于草案与现行 税法的税率结构差异。对于月收入83000元的人群,现行税法下适用的最高边际税率为40%(对应的应纳税所得额为81000元),对82000元至 83000元之间这一收入增量,其应纳税额为400元;而在草案下,月收入83000元适用的边际税率仍为35%,对82000元至83000元之间这一 收入增量,其应纳税额为350元。所以二者相比,纳税差额减少了50元,曲线上出现了一个向下的拐点。而到了83000元以上时,其在草案下的边际税率由 35%直接提高到45%,月收入的边际应纳税额较现行税法增加了100元,使纳税差额重新表现为持续上升。
个人缴纳的“三险一金”一般占月工薪收入的20%以上。以北京为例,北京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率为工资的8%,基本医疗保险费为2%,失业保险费率 为0.2%,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为12%,合计为工资的22.2%。另外,按规定,“三险一金”的缴纳上限为上一年度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2010年北京市职工月均工资为4201.25元,据此计算,2010年职工个人“三险一金”的缴存上限为2798元。
同时考虑费用扣除标准和“三险一金”后,实际的扣除额最低为3856元,也就是说,月收入在3856元以下的个人都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对月收入在12603元以上的人群,其免征额则高达5798元。
据此,考虑“三险一金”后,税负无差异点不再是月收入19000元而是月收入21798元,此外,纳税人的税负变化情况基本一致。[2]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可得出结论,草案的合理性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
第一,在免征额的确定上,每月免征额从2000元提高到3000元,已经足够覆盖近两年来因物价上涨导致的基本生活费用的上涨。加上“三险一金”后,以北京为例,最低的免征额为3856元,而最高的免征额达到5798元(已高于部分人所提议的5000元)。
第二,通过对工资薪金所得免征额和税率的调整,如不考虑“三险一金”因素,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下的人群税负有所下降,而月收入在19000元以上的人群 税负有所上升;如考虑“三险一金”,则无差异点还要上移,这体现了调节收入差距、改善收入分配状况目标下,于工薪阶层之内降低低端税负而适当增加高端税 负。
3.对草案进一步优化的建议
我们认为,草案在税率结构的设计上也存在相对不足之处,主要是取消15%的税率,使20%的税率覆盖范围,从原来的月收入7000元至22000元(不考虑 “三险一金”,下同),改变为7500元至12000元,看起来不利于清晰体现培育和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取消15%的税率后,7500元至 12000元之间的收入段(即不考虑“三险一金”,其月应纳税所得额为4500元至9000元之间的收入段)适用的税率由10%直接提高到20%,导致这 一收入段的税负迅速上升,并带动后面收入层级的税负加重。
我们以更鲜明地体现中央文件 强调的培育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为出发点,试对草案中工资薪金所得适用的税率结构提出优化建议:基本点是仍保留原有15%税率而取消20%税率,即 可考虑将草案中第三级适用的20%税率改为15%,将25%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草案规定的9000元至35000元缩小到9000元至20000 元,同时将30%税率对应的月应纳税所得额由草案规定的35000元至55000元扩大到20000元至55000元。
我们也模拟了不同收入阶层在建议方案和现行税法下的应纳税额和税负变化情况(不考虑“三险一金”),并与草案的情况进行比较,模拟结果我们可以看出,与草案 相比,建议方案在减税力度和增税力度上都有所加大。从应纳税额的变动来看,在建议方案下税负无差异点提高到月收入24500元;月收入在7500元至 27500元的人群在建议方案下获得了进一步的减税,减税程度最大的是月收入12000元的人群,其在建议方案下的减税额为575元,比草案下的减税额(350元)提高了225元;从税负变动情况来看,建议方案与草案相比,月收入在7500元至24500元的人群,其税负上升程度也变得较为平缓。而月收 入在27500元以上的人群则进一步增税,增税力度最大的是月收入38000元以上的人群,其增税额比草案下的增税额提高了525元。
总之,我们的建议方案与草案相比,一是适当加强了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差距、“降低升高”、“抽肥补瘦”的力度,使中低收入者减税更多,而高收入阶层也有一定 增税。二是试图更鲜明体现培育、壮大中等收入阶层的政策导向,使中等收入阶层的税负有所下降,有助于在我国促进形成橄榄型社会结构和增进社会的长远稳定。
4.房产税应只对高端住户
“2012财富CEO峰会”15日在京召开,曾与著名地产人士任志强在“税”问题上有过激烈争论的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在峰会现场再就“房产税”发表观点,他表示,房产税应该只针对高端住户征收。
贾康:尽快推出国债期货
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在提案中建议,在控制风险前提下,尽快重推国债期货、完善国债发行和管理体系。
贾康说,国债管理体制在我国金融体制中至关重要,其制度安排主要涉及国债规模管理、国债发行方式管理及国债流通管理。相对于海外成熟市场与现实生活的客观要 求,我国国债管理体系仍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和改进的必要性。问题与不足主要表现为:缺乏避险工具,国债发行和交易面临的不确定性使投资者参与国债市场的积极 性未得到充分发挥;国债一二级市场定价存在利差,缺乏套利机制;国债招标到上市交易之间的时间间隔较长,承销商面临利率风险;国债收益率曲线的有效性有待 进一步提高。国债期货作为国际上成熟、简单和广泛使用的利率衍生产品和风险管理工具,对于提高国债发行效率,降低国债发行成本,助益国债顺利发行,完善国 债管理体系,落实财政政策与宏观调控目标,具有重要现实意义。
5.推进政府层级“扁平化”突破县级财政瓶颈
“营改增”对目前分税制带来挑战,而另一方面,分税制运行20年,却在省以下体制未能真正运行起来。
贾康曾在文章中指出,省以下体制一直未进入真正的分税制状态,基层财政困难、大量隐性负债和短期行为明显的“土地财政”偏颇,引起广泛诟病。“需强调财政体 制的扁平化、县级财力保障、地方税体系建设、转移支付改进、预算的透明、规范和民主化、法治化都势在必行。而且现实生活正在呼唤新的一轮价、税、财配套改 革。”
2012年的深化经济体制改革重点工作意见中,中央就已提出要完善分税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健全对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完善县级基本财力保障机制,增强基层政府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的能力。
在2012年提出健全对县级政府一般性转移支付制度后,审计署在当年8月发布的第26号公告中公布了对54个县财政性资金的审计调查结果,其中指出,县级财政对上级转移支付依赖度较高。2011年,54个县公共财政支出中,有49.39%来自于上级转移支付。
贾康指出,省以下财政真正进入分税制为重点的财政体制与行政框架扁平化和政府职能的进一步转变,必将降低行政成本,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和更好地释放市场主体的创业创新活力,缓解资源环境、人际关系等方面的矛盾约束。
在中国金融四十人论坛发布的《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报告也指出,应加快推进政府层级“扁平化”,相应调整省级行政区划。
《关于财税体制改革的思路》和《构建有利于地方改革创新的统一大市场》两份报告都建议,直接按照与国际上通行的三级政府组织架构划分,将现行的五级政府架构改革成中央—省—县(市)三级行政架构,以推进省级以下的分税制。
两份报告建议,推进省直管县进程,实现财政、行政、人事三重体制并轨,赋予县市级政府更大的自主权,同时将乡镇政府转变为县政府的派出机构,上收财权至县级政府。
6.房价大跳水对老百姓没好处
如果房价崩盘“大跳水”,对经济影响将是引发普遍、严重的衰退。中国很可能会跌进中等收入陷阱,贫富分化加剧,直接影响民生。所以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不能感情用事、意气用事。不动产业在整个产业链中影响非常广,房价大跳水对老百姓没好处。
经典语录
1.房产税有助于使公共财物制度更趋合理
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关于争议较大的房产税问题说出了自己的看法,贾康自称“是力主推进改革又挨了不少骂的人”。他呼吁在这个问题上凝聚共识,从住 宅高端及增量为主入手渐进改革,可以设计“老房老办法,新房新办法”,用不同的税务设计区别对待。他强调房产税的改革将有助于实现中国税制从间接税到直接 税的转变,将更有利于社会公平,有助于政府减少对土地财政的依赖,形成更趋合理的公共财政机制。
2.房产税需调节高端不应只在上海、重庆两地试点
在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所长贾康看来,房地产行业仍旧是我国的支柱产业,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是其相关体制的改革需要很大的勇气,最大的障碍来自既得利益格局及其必然的阻挠。
3.房地产税加快立法与先试先行不矛盾
在关于房地产税的通盘考虑中,须涉及在整个不动产开发、交易、保有全链条中各个环节的各种税之外的费,纳入视野,加以整合。贾康认为房地产税应坚持“调节高端”原则,不能够简单照搬美国“普遍征收”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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