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法专家认为,对于普通发票的丢失,根据《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一条规定,“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妥善保管发票,不得丢失。发票丢失,应于丢失当日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并在报刊和电视等传播媒介上公告声明作废。”
丢失普通发票会计处理,目前尚未有统一规定。由于丢失发票大多是由保管不善造成的,如果取得方用开具方提供的复印件、证明等资料入账或作为税前扣除凭据,不利于税收管理,发生的经济业务真实性会受到置疑,也不符合税前扣除的“真实性”原则。通常情况下,对用复印件、证明资料入账的,未经过税务机关同意是不允许税前扣除的。
对丢失发票的税务处理,个别地区做了明确规定,如《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纳税人丢失已填开发票处理问题的批复》(粤地税函[2004]314号)中规定,“四、取得发票的一方丢失已填开的发票联,可向开具发票方申请出具曾于×年×月×日开具××发票,说明取得发票单位名称、购货或服务的单位数量、单价、规格、大小写金额、发票字轨、发票编码、发票号码等的书面证明,或要求开具发票方提供所丢失发票的存根联或记账联复印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作为合法凭证入账,一律不得要求开票方重复开具发票。 ”
因此,就公司丢失普通发票的会计及税务处理事项,建议应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当地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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