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税罪是指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等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较大或者因逃税而受到两次行政处罚又逃税的行为。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逃避国家税收的违法现象广泛存在,但是在刑法谦抑精神的指导下,逃税罪除犯罪构成标准外,还设置了处罚阻却事由的条款,简单来说,就是逃税行为的犯罪人若履行了刑法规定相应事由便可免于刑事处罚。
一项违法行为应当定罪并承担刑事责任,但犯罪人若履行刑法规定相应事由便可免于刑事处罚,把这种事由定义为处罚阻却事由或免责事由。
逃税罪的处罚阻却事由是指纳税人有第一款行为的,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不予追究刑事责任;但是,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两次以上行政处罚的除外。
什么情况下逃税行为免于刑事处罚呢?——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条款的适用:
(一)适用主体的特定性
可能构成逃税罪的主体包括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与代扣缴主体,而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只有纳税人可以适用。关于逃税罪处罚阻却事由的适用主体规定仅限于《刑法修正案(七)》第一款中的行为主体,即纳税人,而扣缴义务人与代扣缴主体并不包含在内。这是由于扣缴义务人或代扣缴主体具有身份的特定性,扣缴义务人或代扣缴主体采取欺骗、隐瞒的手段帮助或隐瞒纳税人进行虚假的纳税申报或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的行为社会危害性比纳税人高,因此不能对其适用免责事由。
(二)处罚阻却事由的前置行为
1.税务机关依法处罚。根据修订后的条款规定,对于涉嫌逃税罪的违法行为,税务机关应当首先进行行政处罚,即纳税人是否补缴税款、缴纳滞纳金、接受税务机关的行政处罚,这也是是否追究刑事责任的先行条件。行政处罚作为免责事由的前置程序,实际上是对纳税人的有利保护,也是处罚逃税行为的一般程序,适用于所有的纳税人主体。涉嫌逃税罪的纳税人应由税务机关先行行政处罚,然后根据纳税人是否接受处罚再考虑是否应追究刑事责任。对逃税罪认定的专业性要求较高,采用的是数额比例原则的入罪审计,需要办案人员具有专业的税务知识和税务稽查执法经验。同时,司法机关不得直接追究未经税务机关处理的纳税人的刑事责任,有利于税务机关准确定性纳税人的逃税行为。
2.行政处罚的履行。根据逃税罪条款,在对逃税行为处理时应注意:
(1)如果税务机关只要求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没有对纳税人进行行政处罚的,只要纳税人补缴应纳税款和缴纳滞纳金,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2)一般来说,只有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行为人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已受行政处罚的,才不追究刑事责任。一旦进入司法程序,即使纳税人补缴了应纳的税款和滞纳金,即使已经接受行政处罚,也不能根据处罚阻却事由的规定免于承担刑事责任。若纳税人在行政法处理期间,认为自己所受的行政处罚不符合行政法的相关规定,或处罚过重的,也可以采取行政复议等救济措施。若救济措施认定纳税人不存在逃税行为的,则纳税人免于行政处罚,也不承担刑事责任。若救济措施判定纳税人虽存在逃税行为,但逃税行为的严重性与原有行政处罚程度不相匹配,则纳税人应当积极主动地接受处罚,同样也可以适用处罚阻却事由条款。
(3)在逃税罪的但书规定中,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是指已经受到两次行政处罚,第三次再逃税的,就不能适用处罚阻却事由。需要注意的是,纳税人所受的两次行政处罚必须全部执行完毕,否则刑事司法程序是不可以提前介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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