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时,企业的存货(按规定未作进项转出),是否要视同销售?
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的下列行为,视同销售货物:
(一)将货物交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代销;
(二)销售代销货物;
(三)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构用于销售,但相关机构设在同一县(市)的除外;
(四)将自产或者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
(五)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
(六)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
(七)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者投资者;
(八)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根据上述规定,企业注销时存货不需要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待该存货销售时再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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