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务中,企业经常因融资发生利息支出。一般来讲,利息支出属于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支出,应允许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但是,对于跨年度贷款的利息支出,究竟应该在权责发生年度,还是在实际支付年度扣除,许多纳税人搞不清楚。
案例
甲公司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金额1亿元,贷款期为2018年7月~2019年6月,年利率为5%。合同还约定,甲公司应于2019年7月一次还本付息。2019年7月,甲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归还本金,并一次性支付利息500万元。不考虑其他税费因素,企业发生的这500万元利息支出,应如何进行税前扣除?
分析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除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均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利息支出并不属于“本条例和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事项,其税务处理应遵从权责发生制的基本原则。
那么,企业应如何按照权责发生制,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利息支出呢?有观点认为,贷款合同约定,甲公司应在2019年7月向银行一次性归还本金并支付利息,因此,利息支出的发生年度应为2019年度。甲公司应在2019年度一次性确认利息支出500万元。
对此,笔者认为,上述案例中,甲公司贷款期间,平均分布在2018年和2019年,且每年各占6个月。从2018年7月开始,银行已经正式向甲公司提供贷款服务。按照合同双方约定的权利与义务,银行履行了义务,甲公司就同步产生了付息义务。换言之,2018年与2019年,甲公司分别接受银行贷款服务6个月,按照权责发生制,2018年与2019年应分别产生应付利息支出500÷12×6=250(万元)。分别在2018年和2019年确认利息支出,这也符合企业会计准则的处理规定。而2019年7月仅为双方利息实际支付或者结算时点,甲公司在该时点实际支付利息后,应付义务归于消灭,此时全额确认利息支出,反而接近于收付实现制。
因此,甲公司应分别在2018年和2019年,各确认利息支出250万元。但是,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本案例中,甲公司在2019年7月才实际支付利息,并取得银行开具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
在这种情况下,甲公司正确的税务处理方式是:2018年度,会计上确认利息支出250万元,汇算清缴时纳税调增250万元。2019年7月实际支付利息并取得增值税发票后,再追溯调整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由此,甲公司可能会产生退(抵)税。2019年度,会计上确认利息支出250万元,在办理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税前扣除。此时,甲公司税会处理无差异,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
建议
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利息支出,应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准确进行成本或费用的会计核算。在税务处理时,企业还要注意,相关利息支出要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须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等税前扣除凭证。因此,建议企业在纳税申报时,关注税会差异,正确进行纳税调整,避免出现税务风险。
(作者单位:国家税务总局佛山市顺德区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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