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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汇人商业犯罪研究中心】实务研究之二十九抗税罪

信息来源: 江苏金汇人律师事务所  文章编辑:zm  发布时间:2021-07-15 13:45:24  

一、【罪名精释】

抗税罪,是指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个人或者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为了逃避缴纳税款,对执行税收征管任务的税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的。

本罪的犯罪主体应当是指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负有纳税义务的人员。在犯罪构成上,需要行为人以逃避税款为目的,对特定的税收征管人员实施暴力或者威胁等伤害行为时(包括殴打、推搡、伤害等直接手段以及打恐吓电话、寄恐吓信等威胁行为),才能构成本罪。若行为人对税收征管人员实施暴力、威胁等行为,并不是为了逃避税款的,由于不符合本罪的构成要件,不能以本罪定罪处罚。但不排除涉嫌妨害公务等其他罪名。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本罪基础刑对于税务人员的暴力伤害程度仅仅包含轻微伤,暴力伤害程度达到轻伤的,则适用本罪的加重情节。本罪的暴力程度中并不包含重伤和死亡的情形,若行为人的暴力程度达到了导致税收征管人员重伤和死亡的,则属于两罪的竞合,以处罚中的罪名进行评价

二、【重点法条索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二条【逃税罪】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拒缴税款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立案追诉标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第五十八条 [抗税案( 刑法第二百零二条)]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造成税务工作人员轻微伤以上的;

(二)以给税务工作人员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财产等造成损害为威胁,抗拒缴纳税款的;

(三)聚众抗拒缴纳税款的;

(四)以其他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偷税抗税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实施抗税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刑法第二百零二条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聚众抗税的首要分子;

(二)抗税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三)多次抗税的;

(四)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

(五)具有其他严重情节。三、行为人没有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仅仅持有非法制造的发票的行为,不宜按照犯罪处理。

第六条 实施抗税行为致人重伤、死亡,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的,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与纳税人或者扣缴义务人共同实施抗税行为的,以抗税罪的共犯依法处罚。

四、【司法观点】

1、负有纳税义务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义务的个人或者企业事业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故意违反税收法规,以暴力、威胁方法拒不缴纳税款的,构成抗税罪。赵某某抗税案《法信出版案例》

2、行为人没有抗税的故意与收税人员发生纠纷,不应认定构成抗税罪。赵源被控抗税无罪案《中国审判案例要览案例》

3、行为人拒绝补交税款,并且实施暴力手段殴打税收管理人员,构成抗税罪。马新明抗税案《人民法院报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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