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该公司)是一家大型连锁商业企业,内控制度较为健全,内部管理较为规范,但就是因为开具发票把关不严,而被税务机关依法处罚罚款21万元。
福田区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收到贵阳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以下简称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的定性函,称深圳市某连锁股份有限公司开具了虚开发票。
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此展开了检查,查明:在2011年5月期间,一位尹姓客户于该公司商场内购买了一批手机,持个人银行卡支付货款并直接在该公司提货,交易完成后未当场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发票。6月,又有一名自称江某的人出现在该公司商场,持5月尹姓客户购货款的电脑小票,以及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出具的委托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复印件等资料,要求该公司商场开具这笔销售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该公司商场查验上述资料无误后,按照江某的要求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了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达290万元,随后,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持这三份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42万元。
问题就出在了这后来补开的三份发票上,经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查实,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该项业务是在无资金往来、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把进项税款进行抵扣的,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定。因此,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被贵阳市国税局稽查局定性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鉴于以上情况,福田区国税局稽查局对该连锁商业企业开出上述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相关情况进行了认真核实,认定该公司向贵州某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属于票、货分离发票,违反发票管理法规,导致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未缴、少缴税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对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21万元。
本案中的不法分子正是利用零售企业在开出发票时对受票方与付款方是否一致不做核实的漏洞,骗取商场开出受票方不真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由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向消费者个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因此,如果使用POS刷卡、在线支付,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提供相对应的公司委托个人采购货物并付款的授权委托书,加盖公司公章并签署,公司名称要求与增票抬头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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