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虚开〃,有两层含义:一是行为人在没有任何实际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凭空填开货名、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等商品交易的内容。二是行为人在有一定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填开发票时随意改变货名、虚增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虚开"行为的表现形式比较复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05条第4款的解释,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主要有以下四种形式:为他人虚开。通常也称〃代开〃。大体上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行为人在他人有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代开。另一种是行为人在他人没有商品交易活动的情况下,用自己领购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可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为他人代开。为自己虚开。是指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者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在自行填开发票时,虚构商品交易的内容或者商品交易的数量、价款和销项税额。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这种形式通常有三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自己骗取出口退税或者非法抵扣税款,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二是行为人为非法收购、倒卖发票从中牟利,或者为他人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提供非法凭证,而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三是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者只有部分商品交易的情况下,让发票领购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
介绍他人虚开。是指行为人为开票人和受票人之间实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其他发票进行居间介绍、牵线搭桥的行为。介绍他人虚开大致有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直接介绍开票人与受票人见面,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二是行为人指使开票人将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开给其指定的受票人,自己从中获取非法利益。
上述四种犯罪形式,行为人只要实施其中一种行为,即可构成本罪。同时具有两种或两种以上行为的,也不实行数罪并罚,而是作为一种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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