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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开1000多万元增值税发票该判几年?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03 13:37:31  

    一、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惩治虚开、伪造和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第一条规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虚开税款数额1万元以上的或者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000元以上的,应当依法定罪处罚。

    虚开税款数额1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5万元以上的;(2)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虚开税款数额50万元以上的,属于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1)因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税款被骗取30万元以上的;  (2)虚开的税款数额接近巨大并有其他严重情节的;(3)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抵扣税款或者骗取出口退税100万元以上的,属于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造成国家税款损失50万元以上并且在侦查终结前仍无法追回的,属于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利用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为情节特别严重的基本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零五条 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虚开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有前款行为骗取国家税款,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虚开的税款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虚开的税款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鉴于以上,虚开1000多万元增值税发票应该是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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