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取从发票贩子手中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手段,让他人为自己公司虚开及为他人虚开,从而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近日,经江西省九江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某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5万元;判处其公司罚金20万元。
2009年至2011年,被告人周某某通过假发票短信主动联系发票贩子,以票面金额4-5%购买虚假的宁波、皇岗、南汇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共计18份,价税合计19827049.37元,用于抵扣本公司税款3370600.1元。周某某还指挥其公司,先后与没有发生真实货物交易的深圳和九江两家公司签订虚假合同,并按合同金额向对方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150份,价税合计16665827.78元,为他人虚开抵扣税款2421530.53元。
税务律师赖绍松认为:被告人周某某及其公司为获取非法利益,让他人为本单位虚开以及本单位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数额巨大。周某某及其公司的行为已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鉴于周某某在税务机关对其公司稽查时,如实向税务机关供述其犯罪事实,依法认定其自首。
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重大疑难税务案件研讨 未登记建筑合法性论证 重大疑难刑事案件研讨 重大疑难行政案件论证 重大疑难民商诉讼案件重点领域
出口退税 增值税案 房地产税 税务诉讼 税法顾问代理范围
案件委托 法律援助 法学专家论证 专家证人出庭 司法鉴定评估关于我们
联系我们 关于我们 法学专家 智律网 屋连网QQ/微信号
10566061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