龙某在株洲市经营了一家公司,为了少缴纳企业所得税并获得部分退税,伙同亲戚虚开了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公司少缴1.3万余元税款并获得1100余元退税。4月25日,湖南省株洲市天元区人民检察院以龙某、黄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向法院提起公诉。
黄某与株洲市某公司法人代表龙某是亲戚关系。2009年5月,黄某应龙某要求,在深圳市一个卖发票的女子(姓名不详)处以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的9%为开票费用取得了深圳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该张增值税专用发票票面金额为68376.07元、税额11623.93元。
随后,龙某将该张增值税发票向株洲市天元区国家税务局进行了纳税申报及退税。
后经株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调查核实,龙某所在的株洲市某公司与深圳某公司之间并没有交易关系,株洲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便对龙某的公司进行了行政处罚,并责令龙某的公司补缴11623.93元增值税和13675.21元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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