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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国际重复征税与单一税收管辖权

信息来源:中国税法专家网  文章编辑:超级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5-08-28 14:05:31  

税收管辖权是指对发生于其领土境内的一切应税活动和来源或被认为是来源于其境内的全部所得行使的征税权力。在国际所得税法领域,由于国家间所采用的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一致,造成了在很多情况下对于跨国所得的多重征税问题。下面我们就从现行多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诸多缺陷、矛盾,和它对国际重复征税的影响方面阐述一下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点及其理论等根据。

一、现行多种税收管辖权的矛盾

从当前所得税收管辖权的行使方面看,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实行的是两种税收管辖权,即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或公民)税收管辖权,更有一些国家如美国和墨西哥实行的是三种(收入来源地、公民、居民)税收管辖权。实行单一税收管辖权的国家是极少数的。

多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格局的出现,是有其国际税法理论和实践方面的根源的。任何一个国家都是根据自己的政治、经济和社会状况来选择税收管辖权的类型。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讲,能够输出的资本技术水平较低,很少到国外投资,而外国企业大量涌入经营活动频繁,外国资本急剧增加,所以发展中国家多注重对来自本国境内的所得征税,即往往侧重于对收入的来源地征税。相反而言,发达国家的资本输出较多而引进的外资较少,所以更注重对居民的管辖权。同时因为国际经济的发展,国家间经济交往的日益频繁,跨国纳税人的剧增,从一定意义上讲,两种税收管辖权都是国家主权的重要体现,都符合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故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是,随着各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国家之间经贸往来关系的加深,这一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体制终将被改革。

二、实行多种税收管辖权导致的国际重复征税问题

所谓国际重复征税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主权国家或地区,在同一时期内,对参与或被认为是参与国际经济活动的同一或不同一纳税人的同一征税对象,征收相同或类似的税。

导致国际重复征税的原因是有很多的,最根本的就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和国际分工出现,跨国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越来越普遍纳税人的或收益的日益国际 化。再有就是各国所得税制的普遍化。而从国际税法的实践看,目前大多数国家同时行使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一定意义上,也加剧了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诱发了国际避税和国际逃税行为的发生。现行两种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最大弊端即在于它阻碍了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阻碍了经济国际化的发展,导致跨国投资者和国内投资者的不公平竞争。在国际双重征税情形下,由于跨国投资者要比国内投资者多负担税款,因而往往处于不利的竞争地位;同时,还诱发纳税人进行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对于国际经济的良性发展,经济全球化的进一步深化是有很大不良影响的。

三、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可行性

要使纳税人拥有的资本能够正常地在国家之间自由流动,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就必须对多重税收管辖权加以适当限制。然而,时下避免国际双重征税协定等法律措施都只是区域性和临时性的,国际社会应该寻求一条更彻底的避免国际双重征税的法律途径。我们认为,最佳途径就是在世界范围内倡导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同一税收管辖权。因为两种税收管辖权冲突的局面会使跨国纳税人始终处于国际双重征税的困境之中,资本的国际流动必然受阻。

那么,在国际税法实践上,究竟哪一种税收管辖权更加合理呢?

首先,从两种税收管辖权行使的关键问题看,税法上的居民在各国的规定不一,认定起来容易产生冲突,而收入来源地的认定则比较容易达成一致的标准,因而认定方便。

第二,从税收征管制度看,一国居民在他国投资的收入只有在来源地国纳税后才能从他国移入本国,这样,采用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就容易对应纳税收入进行源泉控制,避免国际避税和防止国际逃税,并且征收程序简便、易行。如果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就要涉及到对本国居民在外国收入的数额进行查证核实等技术问题。可见,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起居民税收管辖权更方便、更有效。

第三,从国家之间税收权益分配看,由于各国经济发展水平的差距甚大,在国际市场的竞争中,发达国家比发展中国家具有明显的优势,对发展中国家而言,则为“形式上的公平,实质上的不公平”。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行的情况,又正好加深了这种不公平的程度。众所周知,在国际投资市场上,发达国家是世界资本多数的拥有者,资本、技术、物资、信息在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之间的流动,基本上是单向的。发达国家大量对外投资,而发展中国家则主要吸引外资。两种税收管辖权并行使发达国家行使对境内外收入的征税权,而发展中国家实际上只行使对境内收入的征税权。显然,这种税收权益的国际分配在向发达国家倾斜,造成国际竞争中实质上不公平的现象。要改变这种不公平的状况,惟有在全球范围内统一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第四,从税收公平的机会原则看,税收负担也应按纳税人取得收入的机会大小来分摊。发达国家的居民到发展中国家投资,并获取利润。尽管作为居民所在地的发达国为其提供了一定“机会”,但对获取利润起决定性作用的“机会”却是广大发展中国家提供的。如果使用居民税收管辖权,发展中国家所做出的努力和牺牲将一无所获,这显然不公平。而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在国际投资或国际竞争中,就能够在跨国纳税人和国内纳税人之间实现真正的公平。

在实践中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已经率先实行了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制度。如早在1996年美国国家经济发展与税制改革委员会就建议国会尽早考虑美国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原则,主张只就收入来源地的所得征税,放弃境外所得的征税权。在当今世界中正式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就有香港,巴拿,阿根廷,巴西等国家和地区,而这些国家和地区的发展也证明了实行单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优势是很明显的。在全球范围内倡导各国实行单一的收入来源地管辖权有利于跨国投资者与国内投资者之间开展公平竞争。能在一定程度上防止国际逃税或国际避税行为的发生,不仅会促进国际经济的发展,也会给国际税收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是有利于国家经济发展同时也有利于促进国际经济交流与合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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