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5月21日上午,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司副司长王文钦,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教授朱青,东方电气集团有限公司总会计师文利民接受中国政府网访谈,谈及我国企业遇到的跨境税收问题,他们纷纷介绍了多个真实案例,从不同方面体现了税收协定的作用。
案例一:税收协定“找回”2000多万美金税款
王文钦:有一家企业反映,他在国内的公司给子公司出租设备,有一个租赁费,这个国家就按照国内法征税了,没有执行协定。跟我们反映后,我们和这个国家谈判磋商,对方答应了,不但答应了执行税率,而且答应不按照国内法搞“先征后退”,这样不但解决了这个企业的问题,这个企业税款大概是2000多万美金,而且解决了所有中资企业面临的这个问题。要搞先征后退是很麻烦的。
案例二:税收协定让航空公司享免税待遇
王文钦:还有一个知名航空公司,在国外有一个代表处,当地税务局找去了,说不能执行这个协定的免税待遇,要按照国内法征税,要补税罚款一千多万美金。总之协调不下来。主要是那个国家的议会搞了一个法律,按照那个法律说我们不能享受免税待遇。后来我们就去谈,最后他的局长拍板了,说先执行免税待遇,国内议会的问题他推动解决。这样把这个问题解决了。因为刚开始没有找我们,找其他部门,协调了很长时间没有协调下来,正好我们去谈别的案子的时候,跟我们把这个案子提出来,我们帮助他们解决了。最近听说另外一家航空公司也是当地税务机关找他了,也是要按照国内法征税,航空公司说中国跟他们有协议了,拿协议给他们看,这个事就过去了。
案例三:中小企业也可受惠税收协定
王文钦:也有中小企业,最近一个企业的案例是关于利息条款的,很着急,我们也是紧急启动,只花了36天,这个时间很快的,因为两国之间很难见面,一般没那么快,这个企业我们是紧急磋商,花36天就解决掉了,这个企业也很感谢,数额也不小。过去中小企业申请还是比较少的。
案例四:税收协定促进企业规范经营
朱青:国内有一家公司,他在海外一个国家设了代表处,从事积极投资活动,销售利润在东道国征不征税关键看你这个代表处构不构成常设机构,这个公司的代表处就是迎来送往,我们叫辅助性、准备性的工作,根本没有签合同的义务,只要签了合同就是从事经营活动,就是常设机构。这个公司的代表处没有义务签合同,但是代表处的工作人员私自去签合同,扩大销售,当地国家东道国的税务机关就发现了你这个代表处属于常设机构,你就要交税了。在规范经营上你根本没有这个责任和义务在海外设立常设机构,就是辅助性的。所以“走出去”企业要了解税收协定的规定,同时要规范你的经营行为。
案例五:税收协定化解税收风险
文利民:我们与一个国家签订税收协定比较早,税收协定当时规定可以免税的金融机构的名单中不包括后来成立的政策性银行,但是现在为境外项目提供融资的绝大部分是政策性银行,如果这个利息不能免税,对企业影响非常大。我们发现这个问题以后,就向税务总局申请支持,要求修订双方的税收协定。在税收总局的努力下,双边签订了修订税收协定的议定书,把政策性银行加进去了,解决我们大量利息不能免税的问题。
案例六:事先裁定避免双重征税
文利民:我们在一个国家有一个项目,因为东道国的国内法和我们国家与他签订的税收协定有很大的差异,所以我们发现这方面风险以后就在东道国提起事先裁定,有效避免了双重征税。
案例七:通过双边磋商机制解决问题
文利民:我们在一个项目执行过程中,东道国税法发生变更。我们向税务总局申请通过双边磋商机制来解决,王司长亲自带队与对方进行了两轮卓有成效的磋商,马上要进行第三次磋商。
据介绍,相比有丰富经验和维权意识的大企业,中小企业的维权意识亦慢慢觉醒。王文钦表示,中小企业很多不知道有税收协定,也不擅长用协定这个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中小企业“走出去”面临的税收风险更大。去年有个部门组织在非洲某国调研,我们也派人去了,当地中资企业反映的情况60%以上是税收问题,这些企业大多数都是中小企业。所以我们给企业,特别是给中小企业的建议,境外投资、境外经营一定要注意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既要了解东道国的税法,自觉遵守东道国的法律,也要了解税收协定,充分享受协定待遇,运用税收协定维护自身权益。(摘编自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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