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实践中,企业向民间借高利贷的税务风险主要体现为:民间高利贷融资付出的利息高,无利息票据,企业所得税前无法扣除,如被税务部门查出还要代扣20%的个人所得税。
为了避免民间融资的税务风险,赖绍松税务律师认为应从以下三方面来控制:
第一,企业与自然人应签订借款合同,而且企业与个人之间的借贷是真实、合法、有效的,不具有非法集资目的。
第二,要注意非法集资和真实、合法、有效的真正含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企业以借贷名义向职工非法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非法向社会集资;企业以借贷名义向社会公众发放贷款;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行为。
第三,注意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情况说明的内涵。
必须明确4点:一是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包括基准利率加浮动利率。二是政府公告基本上将贷款利息放宽到全部实际支付的利息。三是金融企业的同期同类贷款 利率情况说明;最晚应当在年末汇算清缴时提供并付报税务机关。四是利率参考标准包括了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而众所周知信托公司的利率是比较高的,因此企业在本省范围内找到一家这样的参考标准,并非难事。这样的规定也意味着,只要企业支付的利息不离谱,基本上就可以按照实际支付的利息扣除。重大疑难案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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