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
增票购买方已认证抵扣,如要开具红字发票,销售方是否收回原蓝票?
解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二十五条规定,用于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 的专用发票应经税务机关认证相符(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认证相符的专用发票应作为购买方的记账凭证,不得退还销售方。因此,已认证相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发票抵扣联不应退还销售方。
二、问题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上的发货人和收货人可以相同吗?
解答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第二十二条规定:“开具发票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顺序、栏目,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开具,并加盖发票专用章。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虚开发票行为:
(一)为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二)让他人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三)介绍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因此,发票按照规定如实开具,如果发货人和收货人确实是相同的,也应据实开具。
三、问题
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请问我方是否可以税前列支?
解答
《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赞助支出不得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第(六)项所称赞助支出,是指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各种非广告性质支出。
根据你所描述的客户搞促销活动,我方给其提供赞助款,对方开具服务业发票,内容写的是活动赞助费,这种情况应属于与生产经营活动无关的非广告性质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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