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对公益事业的捐赠,除应符合公益事业捐赠法的要求之外,个人所得税方面的规定也应引起重视。
基本规定:按30%比例税前扣除
个人所得税法规定,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捐赠的部分,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从应纳税所得中扣除。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个人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二款所说的个人将其所得对教育事业和其他公益事业的捐赠,指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教育和其他社会公益事业以及遭受严重自然灾害地区和贫困地区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义务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如果实际捐赠额大于捐赠限额的,只能按捐赠限额扣除;如果实际捐赠额小于捐赠限额的,按实际捐赠扣除;对纳税人直接向受赠人捐赠的,不允许从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
特殊规定:允许100%全额扣除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个人通过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慈善总会、宋庆龄基金会等以及其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青少年活动场所的捐赠、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准予全额扣除等机构的捐赠,在计征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个人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向受灾地区的捐赠向灾区所进行的捐款,只要能够取得相应的捐赠票据,不但可以在个人所得税前全额扣除,而且当月不够扣除的部分可以在捐赠当年年内剩余月份所得税前全额扣除(优惠期限同企业所得税)。
例如,何先生每月扣除“三金一费”后取得工资、薪金收入8000元,2010年6月,何先生通过当地民政部门捐赠10000元给地震灾区,民政部门为何先生开具了捐赠专用票据。
按照《财政部、海关总署、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玉树地震灾后恢复重建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0〕59号)的规定,何先生虽然实际捐赠数额超过了其当月的扣除限额,但可全额进行扣除,何先生6月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为0(8000-2000-6000)。剩余未扣除部分4000元(10000-6000)可以延至下期,即在7月扣除,在不考虑其他因素情况下,何先生7月应纳个人所得税175元〔(8000-2000-4000)×10%-25〕。
如果何先生的捐赠不属于全额扣除范围之列(比如是对玉树地震灾区之外的其他灾区捐赠),则应按30%限额扣除,即何先生6月捐赠扣除限额为1800元〔(8000-2000)×30%〕,何先生实际捐赠10000元大于捐赠限额1800元,在计算个人所得税时,应按捐赠限额予以税前扣除,何先生6月应纳个人所得税505元〔(8000-2000-1800)×15%-125〕,未扣除部分8200元(10000-1800)不能延至下期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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