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近期税收热点和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于2015年10月26日上午9:00在税务总局网站开展了以“国地税合作规范相关问题”为主题的在线访谈。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做客税务总局网站,就网民关心的问题与网友在线交流。访谈部分内容摘录如下:
问题一:我国为什么有国税局还有地税局?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上个世纪90年代,为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进一步理顺中央与地方的财政分配关系,更好地发挥国家财政的职能作用,增强中央的宏观调控能力,我国开始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为适应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需要,省及省以下的税务机构分设为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和地方税务局(以下简称“地税局”)两个系统。
问题二:国税局和地税局有什么不同呢?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一是国税局和地税局负责征收的税种不同。
国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项目有:增值税、消费税(其中进口环节的增值税、消费税由海关代征),车辆购置税,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中央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银行、非银行金融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海洋石油企业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资源税,从2002年-2008年期间注册的企业、事业单位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对储蓄存款利息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目前暂免征收),对股票交易征收的印花税。
在2009年起,以下新增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由国税局征收:应当缴纳增值税的企业、企业所得税全额为中央收入的企业,在国家税务局缴纳营业税的企业、银行(信用社)、保险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其他非居民企业,地税局系统负责征收和管理的税收有: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 所得税、资源税、印花税和城市维护建设税(不包括上述由国税局负责征收管理的部分)、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土地增值税、车船税、烟 叶税。
西藏自治区只设立国家税务局,征收和管理税务系统负责的所有项目,但是暂不征收消费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和烟叶税。
二是领导管理体制也不同。
国家税务局系统实行国家税务总局垂直管理的领导体制,在机构、编制、经费、领导干部的职务审批等方面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实行垂直 管理;省级地税局受省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税务总局双重领导,省级以下地税系统由省级地税机关垂直领导,地方税务系统的管理体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按地方人 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办理。
问题三:直辖市有地方税务局吗?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我国现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4个直辖市,均设有地税局。比较特殊的是,目前,上海市国税局、地税局实行合署办公。
问题四:当前形势下大力推进国地税合作的重要意义?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制定出台《合作规范》,推动国地税加强合作,是税务机关转变职能、持续开展“便民办税春风行动”的重要举措,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有利于优化纳税服务,方便纳税人办税。推进国地税加强合作,统一服务规范,整合服务资源,加强服务衔接,拓展服务领域,是进一步转变职能、建设服务型税务机关的需要,有利于提高纳税服务水平,切实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最大限度便利纳税人。
第二,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提高征管效能。推进国地税加强合作,促进管理协同、征管互助、信息共享,是进一步转变征管方式、不断创新征管运行机制的需要,有利于整合征管资源,形成征管合力,降低征纳成本,进一步提高税收征管效能。
第三,有利于防范执法风险,规范执法行为。推进国地税加强合作,规范执法标准,加强执法协作,是贯彻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推进依法治税的需要,有利于增强执法透明度,减少执法随意性,防范税收执法风险,最大限度规范税务人。
问题五:各省市国地税合作什么时候正式开始?
自1994年分设以来,为加强管理,优化服务,国地税双方一直在各自法定职责和范围基础上,在联合税务登记、委托代征税款等方面有所合作。双方通过进一步整合资源、优化流程,发挥各自比较优势,切实提升了管理和服务水平。今年6月,为推动国地税合作规范化、制度化,税务总局制发了《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合作工作规范》(以下简称《合作规范》),自7月1日开始实行。从我们了解的情况看,目前各地国税局、地税局(简称国地税局,下同)通过建立健全相关机制,因地制宜采取措施,落实《合作规范》,在推进“服务一体、征管互助、执法协同、信息共享”等方面已取得初步成效。
问题六:《合作规范》的主要内容和特点是什么?
[财产和行为税司副司长练奇峰]
《合作规范》包括5部分32个合作事项。第一部分是纳税服务合作,明确了联合办税服务等12个合作事项;第二部分是征收管理合作,明确了委托代征税款等11个合作事项;第三部分是税务稽查合作,明确了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等4个合作事项;第四部分是信息共享合作,明确了共享内部涉税信息等2个合作事项。除了以上4部分29项具体合作事项外,还有统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联合开展税收分析、联合开展税收调查等3个合作事项,确有合作的必要,但又不能归到上述4部分中去,《合作规范》单列形成了第五部分,即其他事项合作。
《合作规范》在内容上呈现出如下两个特点:
一是,实现了与现有规范的有机衔接。《合作规范》明确的合作事项,在双方或任一方启动后,随后的工作程序均要按照现有《纳税服务规范》和《税收征管规范》执行。
二是,为各地合作创新预留了空间。全面推进国地税合作,既要强调规范运作,又要坚持务实创新,因此,在具体合作事项中增加了鼓励创新的相关内容。各地可以在这32项合作事项的基础上,根据本地实际情况,积极探索、不断创新,为完善升级《合作规范》提供鲜活丰富的经验素材。
《合作规范》中关于纳税服务合作有12个合作事项,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税务登记类,有3个合作事项,具体包括联合设立登记、联合变更登记、协同办理注销登记等;二是办税服务和咨询类,有7个合作事项,具体包括联合办税服务、联合税法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联合开展纳税人满意度调查、联合共建纳税人权益保护组织、联合纳税信用评价等;三是为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类,有2个合作事项,包括联合为大企业和“走出去”企业提供个性化服务等。旨在通过国地税服务联合,解决纳税人办税“多头跑”、政策多口径等问题,最大限度方便纳税人。
《合作规范》中关于税务稽查合作有4个合作事项,分别为联合开展专项检查和区域税收专项整治、联合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抽查和轮查、联合开展共同管辖案件检查和协同开展案件协查等。旨在通过执法协同,解决执法多头查和执法标准不统一等问题,推动实现公平执法、规范执法、高效执法。
为解决纳税人关注问题,《合作规范》要求各级国税局、地税局要联合税收宣传,联合培训辅导,联合共建咨询热线,明确宣传培训重点,统一宣传培训口径,通过办税服务 厅、纳税人学堂、互联网、媒体等渠道,联合开展多形式、多方位税收宣传和培训,切实提升宣传效果,统一政策口径,有效解决了政策答复“多口径”和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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